(2014)大南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仁礼与黄建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礼,黄建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张仁礼,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美英,大丰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建斌,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礼与被告黄建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礼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仁礼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