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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民初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张仁礼与黄建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礼,黄建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民初字第00420号原告张仁礼,居民。委托代理人陈美英,大丰市南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建斌,大丰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副校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仁礼与被告黄建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仁礼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仁礼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仁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仁礼负担。审 判 长  陈庆华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代理审判员  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