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其元与吴衍仁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元,吴衍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570号申请人张其元,男,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吴衍仁,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其元与被执行人吴衍仁没收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衍仁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工商登记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同意对此案予以终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5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孔祥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