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39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龙孔胜。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洪珍,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简称皇庭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子聪、方燕萍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皇庭酒店的委托代理人赵洪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著作权的管理及参与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作品《小说》、《坚持到底》、《差一点》、《他一定很爱你》、《哈啰》、《下雪》、《你就像个小孩》、《相容》、《雨衣》、《有你才完整》、《听见牛在哭》、《天天看到你》、《没什么好怕》、《爱字怎么写》、《祝你快乐》、《一首情歌》、《一个人住》、《���涯海角》、《惩罚》、《退让》、《人狼》、《幻想》、《认真》、《天黑》、《恩赐》、《爱上谁》、《不让你走》、《一天天一点点》、《下雨的时候会想你》、《下次如果离开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笨蛋》、《停电》、《换季》、《空气》等35首歌曲,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500元及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等)20000元,合计7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后撤回对《坚持到底》、《他一定很爱你》、《你就像个小孩》、《相容》、《雨衣》、《天天看到你》、《一个人住》、《惩罚》、《幻想》、《天黑》、《恩赐》、《下次如果离开你》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一、原告不能证实其享有著作权,案涉歌曲均系录音录像制品,且著作权授权期限已过;二、原告就同一公证书第二次起诉被告,属于重复诉讼,且诉赔金额过高,要求的诉讼合理费用,也缺乏证据支持,并超出合理范围。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RCCN-A01-11-374-00/V.J6”的字样。专辑内页载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的《一首情歌》、《认真》、《不让你走》、《���天天一点点》、《笨蛋》、《停电》、《换季》、《空气》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公司)。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字样。专辑内页载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及ISRC编码。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的《小说》、《差一点》、《哈啰》、《下雪》、《有你才完整》、《听见牛在哭》、《没什么好怕》、《爱字怎么写》、《祝你快乐》、《天涯海角》、《退让》、《人狼》、《爱上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海蝶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该管理活动以原告名义进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2月12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叶某某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关某某、工作人员吕某某一起来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小捷滘捷东南路一号皇庭酒店旁店面名称“梦之光音乐文化广场”的二楼名称为“220��阳”的房间,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肖某某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一首情歌》、《认真》、《不让你走》、《一天天一点点》、《笨蛋》、《停电》、《换季》、《空气》、《小说》、《差一点》、《哈啰》、《下雪》、《有你才完整》、《听见牛在哭》、《没什么好怕》、《爱字怎么写》、《祝你快乐》、《天涯海角》、《退让》、《人狼》、《爱上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在内的歌曲。由叶某某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肖某某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上述点播及录像全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消费结束后,肖某某当场取得了收据号码为0602732的《收据》一张及名片一张。收据加盖有“东莞市皇庭酒店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公章。此后,叶某某��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套,其中一套留存于公证处,另外三套由公证人员分别装入证物袋密封并加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封条后交给原告保管。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1号《公证书》。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正版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相关的播放画面显示,原告主张权利的正版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皇庭酒店于2012年12月11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卡拉OK(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等,注册资本为五十万元。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1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原、被告的陈述附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坚持到底》等12首歌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关于音集协是否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电视剧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海蝶公司作为制片者,享有上述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另,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均有著作权人海蝶公司的署名,被告也不能提交相反证据反驳,此也印证了海蝶公司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又,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音集协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著作权人海蝶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相关著作权的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综上所述,音集协享有案涉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并可作为本案原告参与诉讼。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的问题。其一,音集协提交的证据光盘中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权利人署名和内容均与案涉专辑内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可以确认音集协提交的案涉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著作权人授权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二,根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1881号《公证书》可知,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提供《一首情歌》等23首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被告实施上述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案涉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是否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原告虽然在本院之前审理的(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250号案中曾就第11881号《公证书》的其他公证歌曲已起诉过被告,但该案原告并未起诉被告侵犯本案案涉歌曲的著作权,故本案起诉所依据的侵权事实与前案不同,不是重复诉讼,被告有关原告存在重复诉讼的意见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赔偿责任的问题。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被告的经营规模、时间,被告成立于2012年12月11日,经营时间较短。故,本院酌定被告的赔偿额为16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一首情歌》、《认真》、《不让你走》、《一天天一点点》、《笨蛋》、《停电》、《换季》、《空气》、《小说》、《差一点》、《哈啰》、《下雪》、《有你才完整》、《听见牛在哭》、《没什么好怕》、《爱字怎么写》、《祝你快乐》、《天涯海角》、《退让》、《人狼》、《爱上谁》、《下雨的时候会想你》、《我在你的爱情之外》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限被告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1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13元,由被告东莞市皇庭酒店有限公司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宏审 判 员 方燕萍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海艳第8页共8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