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周鹏与张龙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张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58号原告周鹏,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龙龙,男,1977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与被告张龙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判员 李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