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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潘光平与马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光平,马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潘光平,男,瑶族,农民。被执行人马小青,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双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4年10月27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期间内查明被执行人马小青因长期在外未归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14)双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待有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三忠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