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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涞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孙红义与马占党不当得利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义,马占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212号原告孙红义(又名孙章勤),男。被告马占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义与被告马占党不当得利纠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义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红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孙红义负担。审判员  张继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彦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