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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谭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陈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