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被告谭某,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陈某撤回对被告谭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一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利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