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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桐庐金狮涂料厂与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桐庐金狮涂料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任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桐庐金狮涂料厂。法定代表人:柳玉柱。上诉人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桐庐金狮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乐清市新兴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飞潮代理审判员  王怡然代理审判员  金晓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小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