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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桂萍与李昌全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萍,李昌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张桂萍,女,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小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昌全,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萍与被告李昌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萍于2015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