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俊与纪三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13号原告王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被告纪三建,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市牛奶公司贸易经营部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纪三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依法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王俊负担。审判员毛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金丽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