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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商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与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381号原告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周全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益平,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经济开发区华谊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凤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已减半���取),由原告常州九通焊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