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凉民初字第2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共凉州区委老干部工作局与陈波、第三人陈显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共凉州区委老干部工作局,陈波,陈显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2312号原告中共凉州区委老干部工作局。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东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杜赟,甘肃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波,男。第三人陈显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共凉州区委老干部工作局诉被告陈波、第三人陈显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及第三人已主动腾退并向原告交付租赁房屋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共凉州区委老干部工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中共凉州区委老干部工作局负担。审判长  赵生荣审判员  尹宏杰审判员  王劲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建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