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高万刚与王玉亮、新民市环保局追索劳动报酬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万刚,王玉亮,新民市环保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四初字第402号原告高万刚,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周新宇,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系新民市大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新民市。被告王玉亮,男,39岁,汉族,住所新民市。被告新民市环保局,住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李殿宏,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万刚与被告王玉亮、新民市环保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彭进忠审 判 员 田柏青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