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春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春荣,王全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24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春荣,男,1971年2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全国,男,1962年1月1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春荣因与被申请人王全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9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春荣申请再审称:刘春荣与王全国之间系劳务关系,2013年4月,刘春荣交给王全国饲养的16000只鸡被列为补贴对象,根据《昌平区稳定家禽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补助款是以鸡为主体进行的发放,而不是以养殖户为主体;根据昌平区农业局给刘春荣的答复,也充分证明财政补贴是给鸡的补贴,因此,该笔补贴应当归鸡的所有权人刘春荣所有。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1月23日,北京市农业局针对刘春荣所提“2013年春季禽流感补贴是针对鸡的(产权人兼所有人)补贴还是针对养殖场地或养殖工人的补贴”之问题,作出《关于兴寿镇刘春荣信访事项的答复》:“根据北京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联合印发的《关于稳定本市家禽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及昌平区农业局《关于印发﹤昌平区稳定家禽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两文件中对补贴对象的规定是养殖场(户),补贴资金是按照每只鸡补助3元进行测算。”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诉争的补贴款系政府机关对家禽生产企业给予的财政补贴,虽然补贴发放标准是按照养殖家禽的数量计算,但享受该补贴的对象是辖区内的养殖企业或养殖专业户。王全国作为实际养殖人,领取该项补贴,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并未导致刘春荣受损,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刘春荣认为该补贴应当归其所有,但是并未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春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春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永才代理审判员 冯 皓代理审判员 蒋 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