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周毅、周存忠、周存厚、周敏与周辰、周存志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周毅,周存忠,周存厚,周敏,周存志,周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勃执字第00224号申请人执行人周毅(曾用名周怡),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存忠,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存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周存志,男,汉族。被执行人周辰(曾用名周丽罡),女,蒙古族。经审查,周毅、周存忠、周存厚、周敏与周辰、周存志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标的不明确且无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毅、周存忠、周存厚、周敏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