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苇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谭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苇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王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苇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苇民初字第1号原告谭X,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X,男,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谭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X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X诉称,原、被告是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处不到一个月时间,于2010年5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XX,现已4周岁。由于性格不和,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被告总是不信任原告,现已分居近九个月,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解除夫妻关系。原告为证明其诉讼理由,提供如下证据: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X未做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0年5月19日依法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XX,现已四周岁。原告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好,由于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总是不信任原告,且现已分居近九个月,导致夫妻感情确破裂,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庭审中,原告称无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并育有一女,四周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相体谅。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交流,互相关心,处理好家庭矛盾为年幼的孩子创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主张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谭X与被告王X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云代理审判员 周洪霞人民陪审员 侯书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