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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高家才、张肖良与张肖良、程晓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才,张肖良,程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918号原告高家才。被告张肖良。被告程晓颖。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负责人徐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东红,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才诉被告张肖良、程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高家才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肖良、程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家才撤回对被告张肖良、程晓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高家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裘龙波代理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裘龙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