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容道广与被告申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道广,申建平,曾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730号原告容道广,男,汉族,1968年8月26日出生,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陈文连,邵东县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建平,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农民。被告曾艳玲,女,汉族,1971年7月2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容道广与被告申建平、曾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容道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容道广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申建平、曾艳玲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道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容道广承担。审 判 员 黄正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健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