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五初字第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于新华与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新华,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五初字第260-1号原告于新华,男,汉族。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二路。法定代表人李吉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新华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新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山东大王金泰集团有限公司处的债权335000元,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绍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成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