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建华诉被告马立宏、马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华,马立宏,马增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吴建华,男,汉族,农民。被告马立宏,男,农民。被告马增良,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华诉被告马立宏、马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华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建华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人民陪审员  杨 涛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鹏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