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盖某与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团民初字第21号原告:盖某。委托代理人:董志杰。被告: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撤回对被告时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初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