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兴伟与诸暨市永乐清洁有限公司、熊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兴伟,诸暨市永乐清洁有限公司,熊灿华,樊绪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兴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炜,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永乐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新村356号。法定代表人赵丽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家鸣、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灿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绪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家鸣、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兴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姚兴伟未在通知期限内向本院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