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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姚兴伟与诸暨市永乐清洁有限公司、熊灿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兴伟,诸暨市永乐清洁有限公司,熊灿华,樊绪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5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兴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炜,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永乐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城西新村356号。法定代表人赵丽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家鸣、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灿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绪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魏家鸣、魏彬,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兴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姚兴伟未在通知期限内向本院预���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王红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