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扬州市登月户外服饰有限公司、郑伟与郑伟、仪征市真州镇永庆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登月户外服饰有限公司,郑伟,仪征市真州镇永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0407号原告扬州市登月户外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全,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伟。被告仪征市真州镇永庆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龚世和,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爱宏,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朝,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登月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伟、仪征市真州镇永庆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登���户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8元,依法减半收取22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仪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筱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