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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执字第00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0

案件名称

张毛想与王玉梅等3人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濉执字第00291-1号申请执行人:张毛想,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王玉梅,女,199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王保坤,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王玉梅父亲。被执行人:张莹,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系王玉梅母亲。濉溪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濉民一初字第03420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莹在安徽濉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支行账号为×××××××××××××××的存款386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王永成代理审判员  林建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