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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03号原告:童某甲,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张某,女,1968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同上,现在安徽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原告童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某甲、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童某甲诉称:其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于1990年11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童某乙、一子童某,现均已成年。张某因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监狱服刑,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依法判令准许离婚。童某甲就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童某甲的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3、凤台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1份;4、凤台县顾桥镇童郢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张某辩称:其与童某甲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现正在服刑,离婚后没有生活来源,故不同意离婚。张某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审查,童某甲提交的证据1-4均真实、合法、有效,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童某甲与张某经自由恋爱于199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生育一女童某乙、一子童某丙,现均已成年。童某甲于200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于2013年刑满释放。在童某甲服刑期间,张某于2008年1月2日伙同他人抢劫财物,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童某甲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虽然较长,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长期分居,特别是张某在童某甲服刑期间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判处的刑期较长,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童某甲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果,可见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童某甲要求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生育一子一女均已成年,不存在子女抚养的问题。双方在诉讼中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童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鹿妤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