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游某某继承纠纷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游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应友,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游某某民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