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1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游某某继承纠纷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游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47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应友,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宗宇,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游某某民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回对被告游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全部负担。审判员 米文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