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刘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王连军,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告刘杰,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军诉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军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王连军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