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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连军与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连军,刘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王连军,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人。被告刘杰,男,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连军诉被告刘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连军于2015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连军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连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王连军负担。审判员  夏俊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