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历守元与李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守元,李晓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64号��告:历守元,男。委托代理人:郭顺然,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守元与被告李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历守元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守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守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历守元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