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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历守元与李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守元,李晓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464号��告:历守元,男。委托代理人:郭顺然,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晓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历守元与被告李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历守元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历守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守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历守元负担。审判员  韩增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