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非执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孙元豹、朱庆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孙元豹,朱庆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组织机构代码00322267-1。法定代表人:姜道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戴荣建,明光市潘村镇副镇长。被执行人孙元豹,农民,被执行人:朱庆丽,农民,申请执行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孙元豹、朱庆丽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明非审字第0004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孙元豹、朱庆丽应给付申请人明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标的款8414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尚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明非执字第00003号案件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