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芳福诉胡树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福,胡树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胡芳福。委托代理人高金泰,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树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福诉被告胡树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芳福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芳福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芳福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颂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