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芳福诉胡树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芳福,胡树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胡芳福。委托代理人高金泰,金乡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树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芳福诉被告胡树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芳福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芳福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已解决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芳福负担。审判员 蔡祥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颂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