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姚懿与姚知华申请变更监护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特字第45号申请人姚懿,女,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沛,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知华,男,196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姚懿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姚懿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申请人姚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姚懿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