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曾国添、董晓梅与苏秀丽、翁广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梅,苏秀丽,翁广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丽民初字第12号原告董晓梅,女,199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林尘镇荔枝埒塘笮村14号。原吿曾囯添,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林尘镇莲塘边清广塘村12号。委托代理人李亚林,男,住化州市二中教师村宿舍。被告苏秀丽,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林尘镇七芝坡村177号。被告翁广能,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化州市林尘镇七芝坡村1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晓梅、曾国添诉被告苏秀丽、翁广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晓梅、曾国添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晓梅、曾国添与被告苏秀丽、翁广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以后能顺利解决本案。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晓梅、曾国添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为844元,由原告董晓梅、曾国添缴交。审判员 李会春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积 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