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卞新林与顺昌汽车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新林,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文贵,宫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卞新林。被执行人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贵,经理。被执行人王文贵。被执行人宫风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新林与被执行人青州市顺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文贵、宫风英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青法弥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文贵名下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郄纬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