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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杨文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生,杨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1392号申请人杨文生。被执行人杨玉林。杨文生与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金宝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杨玉林欠杨文生10000元,已经偿还2500元,余款分以下两期还清:1、2014年9月30日前偿还2500元;2、2014年12月30日前偿还5000元。二、并承担诉讼费用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履行了2500元,余款因相关事实需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相关案件事实需调查核实,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宝民初字第01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永军审判员  顾海忠审判员  王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晓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