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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陈芝荣与杨集翔,潼南县花岩镇人民政府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芝荣,杨集翔,重庆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县花岩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陈芝荣,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委托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集翔,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重庆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46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邹华东,经理。被告潼南县花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花岩镇南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3244-X。法定代表人代卫东,镇长。委托代理人唐红全,该镇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芝荣诉被告杨集翔、重庆琪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县花岩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芝荣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芝荣负担。审 判 长  徐 旭审 判 员  游献伟代理审判员  周致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吉泉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