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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莉霞与黄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霞,黄进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2676号原告刘莉霞,女,196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黄进秋,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霞诉被告黄进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霞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进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莉霞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进秋的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莉霞撤回对被告黄进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莉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邓 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梅念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