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倪维堂与夏春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维堂,夏春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364号原告倪维堂。委托代理人殷炳荣,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春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维堂诉被告夏春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维堂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维堂撤回对被告夏春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倪维堂负担(已交)。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