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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丁春林与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方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林,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方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298号原告:丁春林,女,汉族,工人。委托代理人:沈国松,安徽晨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梦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方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A座1单元19层1908号。法定代表人:刘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春林与被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机械销售公司)、河南方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鼎企业咨询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中,原告丁春林以与被告中远机械销售公司、方鼎企业咨询公司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远机械公司、方鼎咨询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春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远机械销售公司、方鼎企业咨询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林撤回对被告安徽中远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方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3170元,由丁春林负担。审 判 长  杨 浩审 判 员  仲伟好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