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学文与汪正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鹰潭市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文,汪正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鹰潭市辉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37号原告陈学文,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汪正峰,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陈万和,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漳浦县佛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代表人熊东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凤,女,1964年8月8日出生,江西省鹰潭市月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鹰潭市辉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文诉被告汪正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公司、鹰潭市辉煌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毅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