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执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特古斯巴雅尔与苏格尔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特古斯巴雅尔,苏格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执字第758号申请执行人特古斯巴雅尔,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苏格尔,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特古斯巴雅尔与苏格尔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巡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 利 军审判员 齐 峰审判员 张 艳 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额日和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