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建国申请执行徐英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徐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徐英桃。刘建国申请执行徐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英桃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刘建国受偿案件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