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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建国申请执行徐英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徐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014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被执行人徐英桃。刘建国申请执行徐英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英桃自觉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刘建国受偿案件款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宏伟审 判 员  林长江代理审判员  邵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