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良保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保,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黄良保。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良保与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良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保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良保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