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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良保与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保,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民初字第247号原告黄良保。委托代理人方礼成,扬中市长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扬中市中电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黄良保与被告江苏中电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良保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良保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良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良保负担。审判员  常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