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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463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代理人:朱振武,安徽省无为县姚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某,女,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汪海涛,安徽省无为县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丁策于2015年3月16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振武,被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2014年12月23日,王某某与方某某经人介绍相恋,2015年1月16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王某某与方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24日下午,王某某去方某某家寻求和解,但是方某某态度坚决的提出不在一起生活,并将结婚证撕毁。后虽经双方家长调解,仍无法和好,导致原定于1月27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综上,王某某认为其与方某某交往时间太短,婚前缺乏了解,无法建立正常的夫妻感情,故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2)相关财产依法处理。方某某辩称:方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都确立了关系,并得到双方家长的认可,方某某作为女孩子非常想和王某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2015年1月16日双方共同到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王某某与方某某都是成年人,都是有独立思想的,双方也都是经过深思熟虑才共同决定彼此珍惜对方,相扶到老;王某某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都是一般夫妻所经历过的事情,我方并不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夫妻双方偶尔拌嘴,也是属于人之常情。综上所述,请求法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王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证明王某某的原告主体资格适格,且证明王某某与方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第二组证据,XX镇派出所接警情况登记表,证明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内感情不和,矛盾大;第三组证据,金银首饰的发票和收据,证明原告因结婚为被告所购买的金银首饰;第四组证据,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王某某给付彩礼18000元的事实。对王某某提供的证据,方某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姚沟镇派出所接警情况登记表有异议,夫妻之间的争吵是人之常情,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认同原告的证明目的;对第三组证据发票与收据有异议,该组证据是自相矛盾的。方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无为县永恒家电经营部发票、收据、XX时代购物广场小票、利郎商务男装小票、陪嫁购买物品清单及村委会证明,证明方某某为结婚购买陪嫁物品等,且证明方某某与王某某同居生活。对方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无为县永恒家电经营部发票、收据、XX时代购物广场小票、利郎商务男装小票、陪嫁购买物品清单及XX镇XX行政村村委会证明),王某某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对方某某购买的海信LED电视、奥克斯空调、饮水机各一台无异议;二、新娘拍摄的婚纱照、购买的利郎商务男装以及在XX购物广场购买的物品是为结婚作准备的物品,与本案与关联性;三、对XX镇XX行政村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行政村负责人签字,且王某某的住房在XX行政村,所以XX行政村无法证明王某某与方某某同居生活,另2015年1月16日至起诉前王某某一直在公司上班,事实上原、被告并没有共同生活。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均予采信;对于当事人各自提供的,对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王某某提供的第二组证据,XX镇接警情况登记表,该组证据来源无为县公安局XX派出所,真实客观的反应出原、被告婚后发生争吵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对王某某提供的第三组证据,金银首饰的发票和收据,王某某已认可方某某已返还其购买的黄金首饰,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对王某某提供的第四组证据,证人罗某某的证词,经庭审质证,王某某为结婚给付彩礼18000元符合本地的习俗,且方某某质证时没有否认,实际是默认行为,故本院该组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对方某某提供的证据,村委会证明等,原告王某某并非XX镇XX行政村人,该证明不能证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生活,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认定,本院查明本案的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3日,王某某与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1月2日按农村风俗订婚,1月16日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方某某撕毁结婚证,退还王某某为其购买金银首饰,导致原定于2015年1月27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现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方某某离婚,成讼。本院认为,王某某与方某某依法领取了结婚证,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在本起诉讼中,王某某与方某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故对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方某某个人陪嫁物品海信LED电视、奥克斯空调及饮水机各一台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其个人所有,对王某某庭审中认为方某某应返还其彩礼,依法酌情处理。方某某返还王某某为其所购买的金银首饰归王某某所有,所述彩礼18000元以及方某某为王某某购买的衣物,互不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王某某与方某某离婚;二、王某某返还方某某陪嫁物品海信LED电视、奥克斯空调及饮水机各一台;三、驳回王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静附件:本判决书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