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滕志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催字第8号申请人: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志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季建刚。申请人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10400052258319xx,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出票人为瑞安市佳宝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温州市顺福包装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25日,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塘下支行的一份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杭州萧山宏志轻纺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美琛审判员 连永考审判员 郑慎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乐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