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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唐道田与刘刚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田,刘刚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526号原告唐道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云(特别授权),云阳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令,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军(特别授权),巫溪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道田与被告刘刚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道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50.00元,由原告唐道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永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