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宋秀林与王雅丽等装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秀林,王雅丽,李德勤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中民二终字第00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秀林,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史洪亮,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雅丽,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德勤,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系王雅丽之夫。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秀林因与王雅丽、李德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秀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洪亮、被上诉人王雅丽、李德勤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普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合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0元,退还上诉人宋秀林。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车兴民审判员 王争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