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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门书民与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再审审查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石行申二字第00012号门书民:你因与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西行初字第00019号行政裁定和本院(2013)石行终字第00111号行政裁定,以一、二审裁定违背事实也于法无据,石家庄市建设局(2012)第37号裁决书无论是复印件还是原件均没有经过合法手续向你送达且该裁决书的作出不具备合法前提为由,向本院提出行政再审申请,要求撤销一、二审裁定,确认石家庄市建设局(2012)第37号裁决书无效。经审查,再审申请人门书民以复印件裁决书提起行政诉讼,该复印件与石家庄市建设局提交的经公证送达的裁决书内容不一致,且石家庄市建设局也不认可向门书民送达过其持有的复印件裁决书的原件,门书民不能证明其持有的复印件裁决书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本院二审裁定驳回门书民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再审立案的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