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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商初字第1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南金泰和投资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号:(2014)章商初字第1753号签发:××××年××月××日拟稿人:方晓艳送审时间:2015年4月13日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章商初字第1753号原告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河口区河庆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吕刚,经理。被告济南金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宁凡花,经理。被告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郭仓驻地105国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林存孝,经理。被告海南锴润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美兰区中贤村美苑路晋江花园C栋3号楼。法定代表人马铭远,经理。原告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泰和投资有限公司、汶上县安顺钢结构有限公司、海南锴润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原告东营欧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方晓艳人民陪审员侯淑华人民陪审员邹秀红二○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于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