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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00号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畅然润滑油经营部与佛山市三水华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畅然润滑油经营部,佛山市三水华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10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畅然润滑油经营部。经营者梁孝细,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被告:佛山市三水华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表人叶茂辉。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事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6066.2元及利息(从2015年3日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款日);二、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向被告供应了价值26066.2元的工业润滑油、脂,2015年3月4日被告在欠条上确认。该货款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原告追索未果,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三水华宏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畅然润滑油经营部货款26066.2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并支付该款利息(从2015年3日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日)。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宏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颖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