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0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司x与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x,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332号申请执行人司x,男,汉族。被执行人张x,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司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资金进行了冻结,但资金不足,本案一时难以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城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全明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更多数据: